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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
|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日期:2006-4-3 9:43:40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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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
国税发[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研究,总局决定对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有关内容予以修订,启用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统一启用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新《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较原《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增加了申报人申明的有关内容,即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中增加如下申明内容:“此表各栏目填报内容是真实、合法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此次申报的出口业务不属于 ‘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否则,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二、本次修订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列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四日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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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篇: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下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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