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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日期:2006-4-3 9:42:21 浏览: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常用执勤执法用语
    第三章 执勤执法基本要求
    第四章 道路执勤基本规范
    第一节 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第二节 疏导交通堵塞
    第三节 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
    第四节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五节 执行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节 受理群众求助
    第五章 道路执法基本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三节 查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
    第四节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
    第五节 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
    第六节 查处驾驶违法机动车
    第七节 查处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八节 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第九节 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交通参与者和交通警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接受群众求助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和执勤执法装备。
    执勤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规定执勤执法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省、市(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坚决查处交通警察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章 常用执勤执法用语
    第六条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的执法用语:
    (一)对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查时: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二)责令交通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下同)纠正违法行为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三)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
    (四)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记XX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或者机动车。
    (五)告知交通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六)听取交通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或交通违法行为人表示不再陈述和申辩后,要求交通违法行为人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时:请你在(指出具体位置)签名,并于十五日内到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载明的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或者XX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如有异议,请于六十日内到XX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到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理后,或者经检查未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时:请注意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八)对于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时:对不起。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九)对于交通违法驾驶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拒绝签字,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视为送达。并在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上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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