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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人[2006]1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6]1号)精神,2006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定于5月13日至16日举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1)附件1所列学位或学历毕业人员按该表要求执行; (2)不具备附件1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累计满15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b.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
2、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按附件2要求执行: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人员,可以申报考试; 3、不具备附件2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二、报名具体事项
1、报名参加考试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持有关材料到所在设区市建设局报名,各设区市建设局应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将报名表及申报材料汇总并经设区市职改办审核同意后,于3月15日前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省直、中直在闽单位、在榕单位报考人员,可持报名表和学历、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经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审核并盖章)等材料,直接到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报名。 非独立法人设计单位的分院(分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考试,应由总院推荐意见并签章,方可在分院所在地报考。
2、新申报人员须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2006年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贴个人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寸一张,二寸一张; (2)《报名信息表》(用2B铅笔填涂); (3)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和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5)《建筑工程设计实践年限及职业道德证明》(一级注册建筑师申报人员为《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新参加考试人员应上报项目图纸以便专家审查。
3、续考人员申报材料: (1)2006年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贴个人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寸一张,二寸一张; (2)《报名信息表》(用2B铅笔填涂); (3)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省注册建筑师管委会负责本省(含驻闽部属设计单位)所有申报人员的报名资格审定工作。经审查,符合考试条件人员的材料上报全国注管委备案,不符合考试条件人员的材料退回原上报机关。对于在学历或职称等报名材料存在虚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报考资格,并对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4、报名时间
(1)省直报名点报名时间为2006年3月6-8日。
(2)各设区市报名时间由各设区市建设局会同职改办商定。
三、考试收费
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委会文件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文件规定,按以下标准收取报名考试考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