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考试中心首页|兰州学生网LOGO
首页  |  外语考试  |  IT认证  |  基础教育  |  甘肃省专升本  |  学历考试  |  硕士学历  |  公务员  |  会计考试  |  职业资格  |  医学医药  |  建筑工程
会员登录
热门文章
·二级建造师模拟试题一套
·公务员面试自我介绍范文
·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党课讲稿
·八荣八耻,从我做起!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真题完全版(一)
·学习八荣八耻心得体会(完善版)
·八荣八耻演讲稿
·八荣八耻歌(歌词)
·英文自我介绍
·中学:教师资格认证考试全真模拟试卷和答案
·八荣八耻中学生演讲稿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仿真试题之一
·八荣八耻手抄报内容
·《八荣八耻歌》歌词 伴奏及曲牌
·暑期实践报告
广告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日期:2006-4-5 15:24:43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本文章共5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5  

打印本文 收藏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考试中心分类导航
      外语考试 | 英语四六级 | 专四专八 | 职称英语 | 口译笔译 | 商务英语 | 实用英语 | 托福 | 雅思 | GRE | LSAT | PETS | GMAT
      IT认证 | 计算机等级 | 软件程序员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 | Linux | JAVA
      甘肃省专升本 | 专升本动态 | 招生计划 | 考试大纲 | 专升本试题    基础教育 | 中考 | 高考    学历考试 | 成人高考 | 自学考试
      硕士学历 | 考研 | MBA/EMBA | 在职硕士 | 法律硕士 | 会计硕士 | 工程硕士    公务员 | 考试动态 | 考试指导 | 考试真题 | 模拟题 | 技巧心得
      医学医药 | 执业护士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会计考试 | 资产评估 | 经济师 | 从业资格 | 会计职称 | 注会 | 注税 | 高级会计 | ACCA/CAT | 精算师
      职业资格 | 保险考试 | 报关员 | 外销员 | 物流师 | 报检员 | 司法考试 | 律师考试 | 商务师 | 人力资源 | 电子商务 | 导游资格 | 证券考试 | 教师资格
      建筑工程 | 岩土师 | 室内设计师 | 质量资格 | 房产估价 | 土地估价 | 建造师 | 造价师 | 建筑师 | 结构师 | 监理师 | 咨询师 | 城市规划 | 安全工程师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办法
陇ICP备05005179 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