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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答案要点】 (1)对于劳动报酬问题,政府不能仅仅把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寄托在法律程序上,而要以强势的手段行使必要的行政干预。对于恶意拖欠及克扣工资的单位,建议在刑法上给予定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
(2)现行的一裁两审制度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实施或裁或审揣度。以此来缩短争议案件处理的时间,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以非司法化方式处理劳动争议,即充分利用三方机制一劳动、工会、企业。非司法处理劳动争议具有快捷、成本低的优势,应成为处理劳动争议的首选。
(4)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和工会集体协商制度,是减少劳动报酬争议的有效途径。
3.【参考例文】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要多管齐下
农民工的出现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和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因为农民工的出现意味着农民再次获得了解放,它不仅使农民能够摆脱对土地的依附关系,而且获得了择业自主权(尽管这种自主权仍然有限)和收益;农民工确实遭受着许多歧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作为农民工受到不合理、不合法待遇的一个方面,揭示出农民工权益遭受损害的严重性与普遍性;目前已经到了应当维护农民工正当权益的时候了,因为中国已经进入到了一个全面发展、协调发展的时代,亦具备了可以考虑社会公平、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因此,当前讨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及农民工的其他正当权益诉求时,其意义并不仅仅限于农民工群体,它代表的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取向。
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发展到如此普遍、如此严重的程度,则暴露出了现阶段社会对农民工正当权益的漠视和政府对农民工正当权益维护的缺失。而要真正解决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我认为不是某一项政策或一次运动就可以解决的,而是需要将长久的治本之策与应急性的治标之策有机结合,采取多管齐下的对策。
第一,必须彻底变革视农民工为农民的传统观念。在传统观念中,农民工被等同于农民,农民工进城务工被当成是城市对农民的恩赐。一些研究者、政策制定者始终抱着农民工最终将回到土地上去的思维定式,将农民工外出务工视为中国经济发展和保持国际竞争力的“比较优势”,进而漠视农民工应当获得的与城市劳动者一样的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社会保障权甚至农民工的生命与健康权等。要真正解决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以及维护农民工其他正当权益,必须首先对传统观念与既定思维方式进行彻底革命。
第二,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制。对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既不是无法可依,也不是法制不完备。一方面,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是只面向城镇劳动者的城镇劳动法,而是面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国家法律,它虽然在实践中被操作成了城镇劳动法,但法律确实为政府行使对农民工的劳动进行管理和维护农民工正当权益的职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普遍化,客观上是一种违反劳动发的严重违法现象。另一方面,农民工的劳务活动往往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尤其是雇主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大多没有依法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制),这对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实增加了复杂性与难度,而目前的《劳动法》在这方面的可操作性比较差,亦未确定相应的处罚机制,而法律的缺陷构成了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我国目前需要的是在现行劳动法制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第三,必须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责。造成农民工工资被大范围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疏于监管或者未能克尽职责,因此,必须强化政府的责任。在这方面,各级政府尤其应当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能在资金不能到为的条件下上马政绩工程;劳动保障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更应当在维护平等劳动关系方面克尽职守,对失范的劳动关系甚至是生死合同要坚决进行干预而不能熟视无睹,对拖欠工资的现象应当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罚;建设部门则有责任驱除“黑白合同”,保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平等关系,从而消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源头。
第四,应当强化新闻媒体的监督。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媒体的作用是强大的,从对广西南丹矿难的揭露,到许多农民工权益受损个案的披露,客观地显示了新闻媒体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时候甚至比政府主管部门所起的作用还要大。因此,新闻媒体在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利益方面的功能不可替代,还需要进一步得到强化。不过,对新闻传媒亦需要引导,如有关报刊曾对农民工因领不到工资无法回家被迫跳楼的现象,发表所谓“跳楼秀”的文章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