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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高级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复习备考笔记[10] |
|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日期:2006-3-31 15:19:45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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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高级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复习备考笔记[10] |
权责发生制原则 否定 权责发生制原则,遵循 收付实现制 原则,即以实际收付款项为标准来确认收入和费用。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废除了资本性支出原则,而只遵循收益性支出原则,对于发生的各项支出均作为清算期间的支出。 第二节 破产清算会计 一、企业破产的概念及程序 1. 企业破产法律含义——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付所欠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事实。 企业破产的起因: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使得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企业破产的唯一原因。由于资金暂时周转困难等原因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不能作出破产处理。 企业破产的程序:一般要经过破产申请和受理、和解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四个程序步骤。因而企业破产不同于破产清算和宣告破产,破产清算和破产宣告都只是破产处理程序的一部分,而破产是包括破产申请到破产财产分配的全过程。 2、 和解——是指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期清偿债务、减免债务数额、进行整顿等问题的解决达成协议。当债权人认为申请破产的企业生存下去比破产对其更为有利时,容易与债务人达成和解。 和解目的:预防企业破产。 3、 整顿——是指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后,由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对被申请破产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扭亏为盈的措施。 整顿期限:整顿期限不得超过2年。 整顿的终结—— (1) 正常终结—— A、经整顿,企业按和解协议偿还债务的,依法终结整顿及破产程序; B、整顿期满,如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宣告企业破产,并依法重新登记债权; (2) 非正常终结——整顿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民法院依法终结其整顿,宣告其破产: A、 企业不执行和解协议; B、 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 C、 有隐匿,或者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何、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的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二) 企业破产的程序 1、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1) 债权人确认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可申请。向法院(债务人所在地的)提供的材料有—— A、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B、债权的性质和数额; C、债权有无财产担保; D、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2) 债务人申请宣告自身破产时,向法院提供的材料有—— A、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B、会计报表; C、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资产的处所; D、债权和债务清册; E、上级主管部门或政论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 (3)法院——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在10日内发布公告。 2、 和解整顿—破产整顿程序并不是破产处理的必经程序。 3、 破产宣告—— 依据《破产法》规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A.债权人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未提出整顿申请,或者虽然提出整顿申请但企业与债权人会议未达成和解协议; B.整顿期间,由人民法院裁定依法终结整顿; C.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对于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A.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B.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4、 破产清算—— 依据《破产法》规定,下列三种情况下,可终结破产程序:A、经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终结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B、破产财产不足支付清算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终结企业的破产程序;C、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清算会计的一般核算程序 (一)自宣告破产至清算组接管期间,破产企业的会计工作内容主要有以下三项: 1.清查企业财产及债权、债务; 2.按办理年度决算的要求,进行有关会计处理,结平各损益类帐户和本年利润帐户,并编制宣告破产日的帐户余额表、资产负债表和自年初至破产日的损益表; 3.妥善保管企业的各种档案、文书,并在清算组进驻后及时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设置新的会计科目,建立新的帐户体系,对破产清算进行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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