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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与提示】 本案例(4)属于提供劳务合同相关的收入确认。对于提供劳务合同收入的确认,首先应当判断该合同是否属于当期内完成的合同,如果不属于当期内完成的合同,则要考虑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其次,在确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还应当确定本年应当确认收入的金额。本案例中该公司只完成合同规定的设计工作量的30%,70%的工作量将在第二年完成,应按照已完成的30%的工作量确认劳务合同收入。 红星公司应确认(240*30%)72万元收入,成本30万元[(60+40)*30%]。 (5)12月20日,该公司与W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该公司向W企业销售D电子设备5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400万元。 12月22日,该公司又与W企业就该D电子设备签订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规定,该公司应在2005年3月20日前以每台408万元的价格将D电子设备全部购回。 该公司已于12月25日收到D电子设备的销售价款;在2004年度已按每台400万元的销售价格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 【分析与提示】 本案例(5),首先要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本案例中,对于同一商品在签订销售合同之后,又签订了回购合同。如果仅从签订的销售合同来看,该交易应属于商品销售业务,但该公司又与W企业就D电子设备签订了补充合同,并且规定该公司在今后的一定期间内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购回D电子设备的义务。因此在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时,必须将销售合同与补充合同联系起来进行考虑。 上述交易判断为售后回购情况下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企业销售商品在附有购回协议的情况下,不确认收入。
【案例2】 资料:红星公司系境内上市的软件开发企业,计划在2005年申请配股。A公司为红星公司的子公司,红星公司拥有其90%的股权;A公司拥有B国际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100%的股权。红星公司和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除所得税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红星公司除投资收益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A公司无纳税调整事项。红星公司2004年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04年6月1日,在红星公司帮助下,A公司与大华公司签订了一项软件开发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大华公司委托A公司开发甲、乙、丙三套系统软件,合同总价款为20000万元。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A公司应严格按照大华公司所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项目开发。如A公司不能按照大华公司的规定或要求开发软件,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A公司承担。 项目应于2005年2月1日前开发完成。项目开发过程中,如果大华公司临时提出新的要求可能导致项目开发期延长,应经过双方协商确定延期事项。A公司如不能按期完成开发任务,应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0.4%向大华公司支付违约金。软件开发完成后,由大华公司派专人及时进行测试和验收。 项目产品以磁盘介质为主要交付方式,以线路传输为辅助交付方式。A公司对交货质量承担完全责任。 协议签订后至2004年12月31日,大华公司向A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5%;余款于A公司完成项目开发并由大华公司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如果大华公司不能按期付款,每日加付合同总价款0.4%的违约金。 (2)2004年6月20日,A公司鉴于自身技术力量不足,将上述开发任务的一部分转包给B公司,所签订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2004年12月1日,A公司将合同价款一次性支付给B公司。 (3)2004年6月30日,A公司为上述项目开发与大华公司签订了设备购买协议。根据该协议,A公司向大华公司购买用于上述项目开发的设备,总价款为2000万元。2004年7月10日,A公司收到大华公司运来的上述设备,并于2004年12月25日向大华公司支付上述设备款2000万元。假定该设备只能用于上述项目开发,且无净残值。 (4)与项目开发相关的其他资料如下: 至2004年12月31日,A公司收到大华公司支付的合同总价款的65%。 2004年12月31日,经外部软件技术人员测量,该项目开发已完成70%。 A公司预计完成项目开发需发生的总成本为14000万元。 除支付B公司转包合同价款和向大华公司购买设备价款以外,A公司另发生其他项目开发费用7000万元。 A公司对上述交易或事项的收入和成本作了如下确认: (1)A公司将与大华公司所签订合同的总价款20000万元确认为2004年度的劳务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