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七)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申请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应提供商业发票等资料。 (九) 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第五章 报检及证单的更改 第十四条 报检人申请撤销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
第十五条 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一)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二)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三)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四)已撤销报检的。
第十七条 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并交还原证单,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第六章 报检时限和地点
第十八条 对入境货物, 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
第十九条 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二十条 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第二十一条 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第二十二条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第二十三条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第二十四条 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或申报。
第二十五条 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第二十六条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证单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并交附相关文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报检单位和报检人伪造、买卖、变造、涂改、盗用检验检疫机构的证单、印章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业务、行政机关委托及其它委托检验和鉴定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