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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通告 根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21号),现将2006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报考对象及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年。
(二)取得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3年。
(三)取得理工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
(四)取得理工类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6年。
(五)取得理工类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0年。
(六)取得理工类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5年。
(七)取得理工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0年。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在核安全相关岗位上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核安全综合知识》,只参加《核安全专业实务》和《核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二、考试成绩管理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两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考试科目、方式及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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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考试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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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 |
上午9:00—12:00 |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闭卷笔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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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 |
下午14:00—17:00 |
核安全综合知识 |
闭卷笔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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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 |
上午9:00—12:00 |
核安全专业实务 |
闭卷笔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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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 |
下午14:00—17:00 |
核安全案例分析 |
闭卷笔试 |
四、考试范围
考试范围详见《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鉴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已经颁布执行,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同时废止,故从本年度开始,《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科目中与此条例相关的考试内容由新法规代替。主要包括:了解总则;熟悉有关法律责任;掌握许可和备案、安全和防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监督检查及附则中给出的用语含义。
五、考试地点
2006年度考试在全国设北京、杭州、成都和广州4个考点,考生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其中一个考点参加考试。考生参加考试的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六、报名办法
考试报名分现场报名和邮寄报名两种方式,考生可自行选择。
(一)现场报名时间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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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 |
报名地点 |
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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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至29日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 |
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 |
(010)8221265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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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至27日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都核安全监督站 |
成都市一环路南3段15号11楼 |
(028)85581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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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至27日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广东核安全监督站 |
深圳市大亚湾核电工地01楼副楼228房 |
(0755)84477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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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5)84477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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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至27日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北方核安全监督站 |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综合楼北方站办公室 |
(0518)2205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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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至26日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上海核安全监督站 |
上海市延安西路895号申亚金融广场6D1 |
(021)62266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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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至29日 |
国光宾馆 |
浙江省海盐县核电新村国光宾馆 |
(0573)6937100 | |